林远的律师生涯第121章 再审开庭正义的终极对决与系统净化
林远站起身顺手将桌上的手机翻了个面屏幕朝下。
门外的脚步声停了几秒又缓缓远去走廊的感应灯随之熄灭。
他没去看是谁只是把证据册重新放进公文包拉好拉链拎起就走。
清晨的法院门口已有记者架好设备摄像机对准入口人群在警戒线外低声议论。
林远低着头穿过侧门安检时掏出证件工作人员扫了一眼便放行。
法庭在三楼七号审判庭。
他推门进去时里面已经坐了不少人。
旁听席靠前的位置陈小雨穿着白衬衫双手交叠放在膝上看见他进来轻轻点头。
周大山坐在她旁边背脊佝偻手指攥着一顶旧帽子。
老陈坐在另一侧帽檐压得很低没说话。
林远走到原告席放下公文包取出证据册。
封皮是深蓝色的烫金标题清晰。
他翻开第一页确认所有附件齐全。
法官九点整准时入庭。
法槌落下声音清脆。
“本案为城南纵火案再审程序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法官说完看向林远“请控方陈述。
” 林远站起身声音平稳:“我代表被害人陈浩之女陈小雨以及原审蒙冤人周大山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决宣告周大山无罪并追究郑世坤等人伪造证据、行贿、掩盖真相的法律责任。
” 对方律师立刻起身:“法官我方对控方提交的所有证据合法性提出异议。
录音来源不明监控视频经过技术处理账本复印件无法核实真伪这些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 林远没有立刻回应。
他从文件夹中抽出一份文件递给书记员:“这是技术鉴定机构的资质证明以及声纹、视频增强操作的全过程日志。
所有流程均有第三方见证人签字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关于证据采集的规定。
” 法官翻阅片刻点头:“准予提交。
” 林远接着说:“我申请当庭播放两段关键证据——其一是案发当晚城南工地东侧监控的还原画面;其二是郑世坤与项目经理通话的声纹鉴定记录。
” 法官同意。
大屏幕亮起。
第一段视频开始播放。
画面起初模糊几秒后逐渐清晰。
镜头显示当晚十一点零七分一辆黑色轿车驶入工地副驾下来一人正是项目经理。
随后郑世坤从后座下车与对方交谈数句挥手示意。
项目经理点头走向仓库方向。
两分钟后火光冲天。
“这段视频经技术增强时间戳与市局原始记录一致地点吻合。
”林远说“且与当晚消防出警记录、目击者口供形成闭环。
” 对方律师再次打断:“这视频明显经过篡改!原始监控早就损毁哪来的清晰影像?” “原始监控确实损坏。
”林远平静道“但我们通过市局备份服务器中残留的数据包结合外部民用摄像头的时间序列完成了帧级重建。
鉴定报告编号2025-JS0119已提交法庭。
” 法官翻看报告未再质疑。
第二段是录音。
林远按下播放键郑世坤的声音清晰传出:“……封口费打到他妻子账户就说项目分红。
人只要闭嘴后面好说。
要是不识相——”声音停顿“那就别怪我们做事难看。
” 法庭一片寂静。
对方律师脸色微变但仍强撑:“这是剪辑过的!谁知道是不是合成?” 林远转向法官:“我方已提交声纹比对报告样本取自郑世坤近三年公开庭审录音匹配度达98.6%。
若辩护方质疑可申请重新鉴定。
” 法官沉吟片刻:“证据予以采信。
” 对方律师沉默坐下。
林远继续推进:“接下来是陈浩生前日记的提交。
”他拿出一本复印件“其中明确记录了当年工程使用的钢筋规格与质检报告不符且注明‘郑总知情’。
该内容与我们调取的原始采购单据完全一致。
” “我反对!”对方律师猛地站起“陈浩是死者日记属于单方陈述且由其女儿提供带有强烈个人情绪不应作为证据!” 林远看着他:“情感不能否定事实。
如果一份记录能与原始单据、施工日志、材料检测数据一一对应那它就是证据而不是日记。
” 他调出投影将日记页与当年的采购清单并列展示。
日期、金额、供应商名称全部吻合。
“法官真相不会因为记录者的身份而改变。
它只会在比对中越来越清晰。
” 法官点头:“该组证据予以采纳。
” 林远回到座位喝了口水。
他知道最关键的时刻还没到。
果然郑世坤第一次开口了。
他站起身声音有些发颤:“法官我……我从未亲手点过一把火。
我也不是凶手。
我只是个律师为了行业稳定为了项目不烂尾做了些不得已的决定。
我愿意承担责任但我不是主谋……” 他眼眶泛红声音哽咽:“这些年我背了多少黑锅只有我自己知道。
” 旁听席有人低声议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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